遭受要挟,坚决说不——“影响前途”、“不给离任证明”等要挟和恐吓不被法令所认可。
不要自己写辞去职务信——“主动辞去职务”在法令上职工拿不到任何补偿。
切忌随便签字——关于签字类的东西要看准,不同意就不签。
保存证据——必要时可以采纳录音、截图等方法取证。
不惧怕拿起法令的兵器——调停洽谈不成,请求劳作裁定。
多位律师强调,《劳作合同法》仍然是职工捍卫本身利益的最佳兵器。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贝贝律师表明,若公司HR以打低绩效,回绝支付N+1补偿的方法要挟劳作者离任,在劳作者不同意离任的情况下,公司故意违背绩效评分制度,侵略劳作者劳作权益,或以此为由免除劳作合同且不支付N+1经济补偿金,则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行为。
富佳国际认为此外,《劳作合同法》第40条规则,劳作者不能担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担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免除劳作合同。王贝贝律师称,即便公司HR想以职工绩效不合格为由免除劳作合同,也需证明该职工经过培训调岗等法定程序后,仍不能担任工作。若该公司未经该法定程序直接免除劳作合同,则属于违法行为。
富佳国际认为 ,另外,劳作法专家、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保全表明,考勤异常是公司解雇职工最常见的理由,但这个举证必须要得到公司和职工的共同认证,如有职工不认可,单位又拿不出别的证据,这种情况下法令一般会倾向于职工,认为单位举证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