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两个文件,分别明确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两部门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进行了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超过5年的亏损无法结转弥补。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将加大企业的所得税扣除金额,5年的亏损弥补时间限制可能使相关企业的亏损无法得到足额扣除。
“新政策考虑到科技企业的生命周期特点,鼓励其可持续性加大投入研发,即使前期由于研发支出的扩大发生了亏损,由于结转亏损的期限长达10年,该项成本未来依然有可能税前扣除。”李旭红解释,根据新政策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次年开始连续10年,即使获得了利润也不需全额征税,仅需就扣减亏损后所产生的正的所得额部分缴税,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可持续经营。
结合中国科学仪器产业现状和特点,大量科学仪器企业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能够享受到该政策带来的福利。在美国对中国科学仪器产品大规模加税的情况下,有助于中国科学仪器企业提高渡过当前困局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