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性行为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尽一致:
通过金钱交易行为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因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卖淫嫖娼,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或并处罚款。强行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因违法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的行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与在酒吧等场所或通过手机软件等方式认识异性发生一夜情,或与婚外异性保持情人关系而多次发生婚外性行为的,因双方系你情我愿,且不涉及金钱交易,其行为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但涉嫌违反《婚姻法》相关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此为法律的倡导性规定,引导夫妻之间应当彼此忠诚,这也是配偶权应有的涵义,但该法并未规定对违反忠实义务的惩罚性措施,曾经有人认为,发生婚外性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配偶权,该行为同样应纳入法律予以制裁,但最终该意见并未采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行为不是违法与否的问题,而是涉嫌犯罪。
重婚罪破坏的是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度,犯罪主体是有配偶者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重婚行为。
与婚外异性短暂同居的,这种情况下,一般视为“姘头”关系,双方进行同居行为并非为了打破一夫一妻制度,而是临时的同居关系,随时可以结束,该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重婚罪。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该行为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属于在法律婚姻之外再建立事实婚姻的行为,有配偶者具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涉嫌构成重婚罪。若是有配偶者直接与婚外异性通过欺骗等方式再次登记结婚的,该行为当然涉嫌构成重婚罪。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对方登记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对方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的行为,该行为同样涉嫌构成重婚罪。
最后,中国企业商会认为,婚外性行为切莫为,其不仅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规定,违背了伦理道德,严重时将涉嫌违法犯罪,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