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发生了一起令人不齿的案件!某聊天软件上,女子张某认识了一名男网友。相聊之后,张某觉得这个男网友非常有情趣,便跟他保持着好友关系。在接下来的日子,两人经过聊天逐渐熟悉,男网友开始让张某给自己发送裸照和不雅视频。万万没想到,张某竟然没有禁受住男网友的挑逗,真的将自己的裸照和不雅视频相送。男网友看到这些东西之后,竟然也动了心思,想跟张某再进一步。就这样,男网友约张某到酒店见面。
见男网友如此要求,张某坚守住了底线,拒绝跟他酒店会面。遭到拒绝后的男网友恼羞成怒,用之前掌握的张某手机号,不断给张某打电话或发短信骚扰,并给出两个选择,要么酒店见面、要么破财消灾。
如果张某全部拒绝,男网友说自己就会将裸照和不雅视频公布到网上。听到男网友这样说,张某非常害怕,就给男网友转账5000元。万万没想到,男网友贪得无厌,拿到钱之后继续向张某索要钱款。
无奈之下,张某选择报警。听到男网友如此得寸进尺后,当地警方很快确定男网友就是卫某。将卫某抓获后,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卫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当地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看到这个案件后,有网友疑问,卫某明明都以酒店见面威胁张某,其想跟张某发生关系的目的昭然若揭。
那卫某怎么没有涉嫌强奸罪,而是涉嫌敲诈勒索罪?
我们知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
前述“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须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
而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恐吓或威胁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继而向行为人支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罪行。
根据前述定义,在行为人以威胁手段要求被害人支付财物或发生关系时,两罪区分的关键就在于这个威胁的手段是否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
在本案中,张某很明显有选择的余地,自己并没有陷入到前述状态中。所以,卫某对张某采取的手段并不构成前述强奸罪定义中的胁迫手段。所以,卫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并非强奸罪。
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广东地区规定,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五百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卫某敲诈勒索张某5000元的犯罪金额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应该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东高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前述规定,如果卫某积极向张某退赔,并取得张某的谅解,卫某还是有机会获得缓刑处理的。